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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网约车司机将醉酒乘客弃于路边并取消订单
此后乘客不幸溺亡
网约车司机需要担责吗?
没有实际运输乘客
便可以当做无事发生吗?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某餐厅用餐,席间饮酒过多。用餐结束后,保某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其本人手机在某网约车平台APP下单约车。
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随后,保某上车,车辆在原地停留数分钟后保某又打开车门。约五分钟后,蔡某从驾驶室开门下车,并扶保某下车。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期间蔡某自行取消订单。
约三分钟后,保某从躺倒的地面挣扎站起,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上车点前河道。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网约车平台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向崇川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庭审中,保某家属认为,蔡某在网约车服务途中取消订单,将处于深度醉酒状态的乘客抛至路边,导致乘客溺水身亡,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要求被告按照法定赔偿金额的70%赔偿损失。平台公司作为网约车司机的管理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表示在本案中不追究共同饮酒人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司机蔡某通过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应当可以判断对方已经陷入严重醉酒状态,且处于危险状况,但蔡某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保某的死亡系饮酒过量、未能确保自身安全所致。蔡某的行为并非导致保某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虽然蔡某未与平台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职责,蔡某利用平台接单从事运输服务,亦属于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范围,平台从中获利,因此平台应当承担法定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驾驶员蔡某未能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承运人责任,应当由网约车平台承担。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崇川法院酌情确认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款18648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平台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而“尽力”的要求,更是强调承运人要做到力所能及。对于救助义务的时间范围和履行方式,既要能实现帮助乘客脱离或避免危险,也要防止对承运人苛以过重的责任。
从救助时间范围上而言。运输过程一般是指乘客乘坐运输工具起至抵达目的地的过程,但客运运输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
本案中,保某上车后,蔡某与之交谈,发觉保某严重醉酒,无法确认目的地,蔡某便取消订单。此时,保某仍处在蔡某控制的车辆之中,蔡某理应采取措施,但其将保某搀扶出车辆,弃于路边而不顾,显然不妥。
其次,从履行方式上看。“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或敷衍救助、或存在过错的,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对乘客保某当时处于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超出司机蔡某可以预见的合理限度。蔡某完全可以采取应急报警并稍作照看、交由酒店照应等简易可行且力所能及的措施。事实上,蔡某均未采取上述任何措施。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蔡某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
作者:钱徐宁(承办法官)张珏 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