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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业绩 | 南昌中院二审成功改判,赣邦律师助力客户止损!
发布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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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所杨荣荣、豆军峰律师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二审法院部分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变更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我所委托人胡某乙成功避免近190万元的损失。

案件回顾

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案系魏某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乙系夫妻关系,胡某甲从事工程施工行业,胡某乙从事钢管租赁行业)民间借贷纠纷。

胡某甲因经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分七次向魏某借款共计200万元,后于2020年再次向魏某借款100万元,上述借款均由胡某甲签署借条。后因胡某甲未如期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魏某将胡某甲、胡某乙诉至法院,诉请其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

本案中,胡某乙虽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一审法院根据魏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内容认定胡某乙不仅对胡某甲向魏某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一事知情并曾经与胡某甲共同还债且表示愿意继续还款,故认定胡某甲以个人名义向魏某所借款项属于胡某甲、胡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胡某甲、胡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魏某借款本金1529608元及利息58482元并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直至本金1529608元还清之日止。


胡某甲、胡某乙均不服一审判决,胡某乙委托我所杨荣荣、豆军峰律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


胡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所杨荣荣、豆军峰律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之一为:一审法院认定胡某乙对案涉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知情、曾经与胡某甲共同还债且表示继续还款错误,案涉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案涉借条仅有胡某甲一人签名,从聊天记录内容来看,魏某均是与胡某甲洽谈借款事宜及催讨利息,只是在胡某甲未能按时还款后,才与胡某乙联系,亦未有证据证明胡某乙参与案涉借款的收款和还款事宜;其次从魏某提交的其与胡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魏某所表达的均是胡某甲欠钱不还,找不到胡某甲,要胡某甲给一个交代,而胡某乙也是基于魏某找胡某甲要钱对魏某进行的回复,并未有胡某乙追认案涉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的内容,也没有胡某乙愿意参与还款的表述;再次,案涉借款金额较大,每月还款利息就有5万元,魏某的诉请亦是主张胡某甲因工程需要借款,而非主张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双方的陈述,胡某甲系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胡某乙从事钢管租赁业务,两人经营项目不同,而魏某证明两人共同经营的证据系胡某甲和胡某乙均为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但从该公司的变更记录来看,胡某甲是2021年1月份才变更为该公司的股东,而案涉借款发生在2019年和2020年,魏某主张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胡某乙共同偿还,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胡某甲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魏某借款本金1529608元及利息58482元,并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4.8%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1529608元还清止日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二审代理情况

本案二审由我所创始合伙人杨荣荣、豆军峰律师共同承办,两位律师在本案中以专业、敬业、高效、负责的法律服务为案件取得圆满结果,在一审结果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准确指出该案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在二审阶段力挽狂澜,我所律师的专业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实现了极为难得的改判结果,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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