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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所杨荣荣、徐佳鑫律师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依法撤销、变更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我所委托人邓某某成功挽回近千万元的损失。
案件回顾
1 一审认定
邓某华起诉李某辉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373万元,李某辉不认可借款事实,并提起反诉,要求邓某华归还借款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邓某华与李某辉之间存在多笔交易往来。现本诉邓某华以本诉李某辉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的373万元的借条及2014年1月29日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373万元至李某辉的银行流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辉归还借款本金373万元及利息。
鉴于邓某华提供的借条与转账流水之间时间跨度较长,李某辉对邓某华主张的该笔借款的实际履行不予认可,且邓某华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实际出借了373万元借款给李某辉,故邓某华主张李某辉归还借款本金373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 争议焦点
邓某华主张的373万元借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邓某华主张借款的依据是李某某出具的373万元借条及2014年1月29日邓某华向李某辉转款的373万元的转款凭证。
李某辉则抗辩373万元没有实际出借,并称其于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10日先后向邓某某出借100万元、275万元,认为邓某华向其转款的373万元系还款,据此提出反诉,请求邓某华归还2万元借款。
3 律师介入
杨荣荣、徐佳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将本案关键之处梳理出来,就该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向委托人询问。因涉案借款时间已近10年,银行流水众多,委托人对一些细节都已遗忘。故律师在了解到所欠缺的材料后,及时向南昌市中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庭审笔录等。同时,为还原事实,将部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均予以提交。通过层层抽丝剥茧,在十多年前的材料中寻找本案的蛛丝马迹,通过比较研判分析,最终还原本案案件事实。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依法改判。判决上诉人李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上诉人邓某华借款本金373万元及利息。
在一审结果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我所杨荣荣、徐佳鑫律师准确指出该案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最终在二审阶段力挽狂澜。实现了极为难得的改判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