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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丨“开门杀”致人九级伤残!法院:司机全责,赔偿24万!
发布时间: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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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下车时正确的开车门方式吗?

要知道“小疏忽”也有可能引发“大灾祸”。

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就

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导致的交通事故,

责任由谁承担?

如何避免“开门杀”?

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罗某驾驶电动二轮车经过某路段时,遇到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开门。罗某电动车与周某小车车门发生碰撞摔倒在地,造成罗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0天。经司法鉴定,罗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无责。

因周某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未进行赔偿,罗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沅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开车门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应对该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因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周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罗某24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是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开门杀”如果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交通肇事罪;如果因为驾驶人酒后、吸毒后、无证驾驶、逃逸等严重过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判处交通肇事罪。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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