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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2023年9月28日,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对我所于霞律师承办的于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所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指派于霞律师承办本案。于律师秉承敬业、负责的态度,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7天黄金期,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不予批捕事宜,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探讨、沟通不诉事宜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于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认定于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对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