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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丨老人诉请儿子儿媳支付“带孙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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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是孙某儿子、马某继子,孙某和马某再婚后常年外出打工仅抚养小孙半个学期,小孙奶奶代为抚养小孙长达十年之久。

期间小孙的生活费、学费,均由小孙奶奶支付,在孙某、马某照顾小孙的半个学期时间,小孙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百姓调解栏目调解,孙某同意每月支付小孙抚养费600元。

但后来孙某并未按约定支付,现小孙奶奶起诉其儿子孙某、儿媳马某,要求其支付带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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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关爱和陪伴,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孙某、马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外出打工,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但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由小孙奶奶代为履行抚养义务长达十年时间,由此产生的抚养费,孙某、马某应予以支付。

孙某、马某身为小孙父母存在严重失责行为,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人伦道德与扶老育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故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判决孙某、马某支付自2013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止的抚养费13万元之后的抚养费由于尚未发生,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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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

父母长期拒绝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给老人增加了负担。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带孙是基于对孙辈的爱而不是替子女带孩子的“免费保姆”,其所付出应当被尊重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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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来源:登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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