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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丨12岁女孩接发消费2000元,家长代理起诉索款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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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孩子长大,他们逐渐有了自主意识和简单的财富观念,消费欲望也逐渐萌生,可不谙世事的他们难免有些懵懂,并不知道哪些东西不该买,哪些钱不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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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是一名12周岁的未成年女生,其在母亲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母亲的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绑定。2022年11月某日晚,小天与几名小伙伴一起前往某美发店接发,美发店的实际经营者文某未与小天父母取得联系,就给小天提供接发及修剪服务,结束时已是凌晨。小天通过微信向美发店转账支付2000元。

母亲苏某发现小天接发后,遂前往美发店商议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后,苏某便以小天为原告,其作为小天的法定代理人,将美发店及实际经营者文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接发费用2000元。而美发店及文某认为,其是合法经营,其在接发之前也向小天告知了价格,并向小天询问她家长是否知情,其没有过错。且小天深夜还在外面,家长也有监管责任,并且所接头发已经被剪短、品相被破坏,无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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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美发店接受接发服务并支付价款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苏某对该行为不予认可,因此,小天与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分析本案所涉接发服务发生的背景、过程,一方面,美发店明知小天系未成年人,在未与小天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就为小天提供有偿接发服务,该服务的内容、价格标准均与小天的年龄不相适应,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另一方面,小天深夜在外接受接发服务,以其母亲苏某的银行卡绑定于微信的形式进行消费,苏某作为小天的监护人,在财产管理、孩子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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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文来源:启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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