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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十五岁少年在公共河道钓鱼玩耍
不慎溺亡
其父母悲痛异常
将当地水利部门及河道相邻村委诉至法院
水利部门及村委是否具有保护义务?
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1.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的某一天,刚满15岁的小蒋及其朋友等几人来到一处开放河道,此河道位于A县某村段,A县主干河流经此处。
小蒋及其朋友在河道边钓鱼玩耍,或许是天气炎热,还不过瘾的小蒋跳到河里洗澡,期间小蒋告诉朋友自己腿抽筋,但依然未上岸。
嬉笑间悲剧发生了:小蒋不慎溺水死亡。
花季少年陨落令人惋惜,其父母痛心疾首的同时,认为A县水利部门和附近的村委会作为河道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对小蒋及其朋友的钓鱼、洗澡行为尽到劝离、设置安全警示牌等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蒋的父母将A县水利部门和附近的村委会诉至法院。
2.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小蒋在A县主干河流经村委会段溺水身亡,以及涉案地点现设有警示标志无争议,法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A县水利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县水利部门已履行了应尽的善良管理义务,小蒋父母无证据证明A县水利部门存在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亦无证据证明小蒋的死亡与A县水利部门对河道的管理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蒋父母要求A县水利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A县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县村委会并非事发河段的管理单位,对涉案河道无管理职责,且小蒋父母亦未提供证据证实A县村委会对小蒋的死亡存在过错,小蒋父母要求A县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事发时,小蒋已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河边钓鱼玩耍的危险应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能力。小蒋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小蒋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其父母疏于对小蒋进行特殊场所及河流、水库等危险地段的安全教育,缺乏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蒋发生溺水身亡的事件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蒋父母的诉讼请求。
3.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A县水利部门是依法设立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河道的运行安全,发挥河道的输水防洪功能。本案涉及的A县主干河流是A县境内较大的一条河流,属于自然形成的河道,主要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社会公众通行、游玩、娱乐的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
本案中,A县水利部门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A县村委会并非事发河段的管理单位,对涉案河道无管理职责,且事发地点附近设有警示牌,已尽到善良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能以情感或结果主义为导向将该损失让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律师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不能借此放松自身安全意识。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维权的“万金油”,该义务应限于合理的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无限制扩张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2.溺水已成为我国未成年儿童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每年夏季都会发生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天气逐渐炎热,提醒家长朋友做好孩子的监护工作,提高未成年人防溺水意识,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避免溺水事故发生。
本文来源: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