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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丨宠物犬撞到电动车,狗主人被判赔偿1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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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越来越多的萌宠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

然而在带来欢乐的同时,

宠物伤人事件却时有发生。

宠物伤人后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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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

2021年5月14日,邓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沅江市四季红镇中间街道处,程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邓某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奔跑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事发后,邓某入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损伤。

案件审理中,邓某申请对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22年3月10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邓某此次外伤已构成十级伤残;2、拆除内固定壹万伍仟元左右,拆除内固定期间误工(休息)30日,护理20日。


法院判决

本案中,程某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犬突然蹿出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发生相撞,导致其躲闪不及摔倒受伤,程某应对邓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邓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加装了遮雨棚,违规改装必定对车辆的安全性能、稳定性及驾驶员的视线造成不良影响。且其在驾驶过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程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酌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


法官说理

提问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答 :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

1、损害系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2、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提问2: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可以要求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 :可以。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提问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谁该承担责任?

 答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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