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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明知他人赌博
仍为其提供借款
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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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湖南岳阳的邓某因打牌需要赌资,向牌友胡某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分,胡某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后,通过微信分三次向邓某转账48500元,并叮嘱邓某多赢点钱。
然而,邓某在借款当日便输掉20000元。至2021年8月底,双方陆续又发生了几次借贷往来,邓某仅向胡某偿还了部分利息。此后,胡某多次向邓某催讨借款本息未果,遂将邓某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本案中的48500元是被告邓某在赌博过程中,因缺少资金向原告胡某所借的赌资,双方还约定了高额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原告胡某在明知被告邓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息仍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48500元系非法债权债务。
若本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返还借款本金,势必造成治安管理领域、刑事司法领域与民商私法领域之间,就同一问题无法衔接的断层,制造出一种“只要没有被公安机关收缴,出借的赌资依旧可以通过法院追回”的不良法律引导作用,混淆、弱化法律的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及指引作用,造成国家法律威慑性的下降。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将本案中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胡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文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