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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对我所郭昀翀律师承办的刘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郭昀翀律师承办本案,郭律师便立即联系本案承办检察官,将刘某签署认罪认罚的时间延后。随后郭律师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讨案情,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探讨,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郭律师的不予起诉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附: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