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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 | 超市购物车里放孩子,购物车翻倒受伤,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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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时,很多父母会把孩子放在购物车里,这样既方便购物,孩子也比较喜欢。但看似省心省力的做法,却伴随着潜在的风险。

  

案情回顾

2022年某日,在一人群熙熙攘攘的商场内,突然传来孩童的哭叫声,众人回头望去,只见一名约两岁孩童扑倒在地,下颌贴在地面,还沾有血迹。旁边一辆超市购物车翻倒在地,轮子还在悠悠转着。

张女士神情慌张,急忙蹲下扶起孩童,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围上来,快速地帮张女士托起孩子,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随身物品。随后,商场和超市工作人员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救治。

经过商场监控和张女士回忆,是张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而本应孩童就坐的折叠处放了张女士的挎包,并且张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在乘坐扶梯从一层下行至地下一层连接处时,购物车翻倒。

张女士和商场、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产生较大争议。商场管理方认为,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管理方同样认为,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对此不认同,强调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在此,需要提醒各位家长: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在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在公众场合,家长一定要格外小心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标语,不要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山东高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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