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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业绩丨我所熊昊霞律师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成功助力
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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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21 年 3 月 15 日,刘某入职南昌某学校从事舞蹈老师工作,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离职。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除根据课程安排表,按时上课以外,刘某还另行根据该学校的工作安排,为四名学生进行了艺考剧目排练,并约定每名学生费用。排练时间为 2021 年 9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的 14 时至 17 时 30 分和 21 时至 22 时。艺考结束后,刘某提出支付剧目排练费用,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学校一直拒绝支付。

故刘某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刘某与学校自 2021 年 3 月 15 日至 2022年 3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十日内,学校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3、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4、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关于剧目排练费用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委支持)

刘某不服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部分裁决结果。


2.律师介入

熊昊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关于该案在仲裁阶段,刘某的代理人对于本案几个重点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或者没有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进行有效回应,即:1、学校在收到学员学费后是否对未通过考试学员有过退费情况;2、学员是学校提供还是刘某自主招收;3、刘某在进行剧目排练时间段,该授课时间是否被计算了课时,并由学校发放了劳动报酬。

向当事人确认上述问题的事实情况后,熊昊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指导刘某提供本案全部课时费发放记录作为证据,并提交给承办法官,同时前往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庭审期间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


3.律师代理

庭审时,熊昊霞律师重点阐述了上述三个核心焦点问题,从而论证本案剧目排练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并非学校的奖励机制。最终,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刘某关于南昌市某学校支付剧目费的诉讼请求。此后,学校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青山湖法院的判决结果。

另外,刘某向熊昊霞律师反映,除刘某个人剧目费之外,其他所有进行剧目排练授课老师的费用均没有得到支付。所以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不仅使刘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同时也为其他员工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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