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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丨参团旅游途中游客猝死 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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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李斌经朋友介绍报名参加蓝海旅游公司组织的北京大巴五日游,旅游费用为288元。枫景旅游公司作为蓝海公司在北京联系的地接社,与蓝海公司共同负责包含李斌在内的12人旅游团在北京的旅游活动。

2021年6月11日下午,蓝海公司带领旅游团前往长城景区游玩,李斌在自由活动时未听从导游提醒,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西侧,在攀爬长城过程中昏倒在台阶上,蓝海公司导游在收到通知后随即赶往现场对李斌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但未能抢救成功。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斌的死因为猝死。李斌的妻子、儿子及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将蓝海公司、枫景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共计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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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庙后街人民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冯林林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对证人的询问,查明李斌报名参加的旅游团成员均系中老年人,蓝海公司在前往景区的路途中提示乘客不要前往西侧景区,但当时李斌在睡觉并未听到,进入景区后北京地接社枫景公司导游将门票交给游客后并未进入景区,仅有蓝海导游随同游客一起进景区。另外经询问证人得知,事故发生当日安排的旅游行程从早上五点半开始,下午1点30分到达长城景区,当时景区温度36度左右。

冯法官经审理认为,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旅客,保障旅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产生明确认知,导游仅在未确认所有游客均能听清的情况下作出口头告知,履行提示风险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且蓝海公司作为接待中老年旅游者的专业导游,对中老年旅客的安全应当尽到较普通旅游团更高的保障义务,蓝海公司导游随同旅客进入景区,就应当承担起对团队的管理责任,对脱离队伍前往西侧景区的旅客应当进行及时劝阻。

另外,该旅游团人均年龄较大,蓝海公司安排的行程应当考虑到旅客的身体素质情况,过于紧凑的行程安排明显不合理,为本次死亡事件埋下了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枫景公司是蓝海公司在北京的地接社,也应当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但因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枫景公司未与李斌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故在本案中不需承担合同责任;同时,李斌作为一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在去北京前未对其身体状况作必要的评估和检查,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以及与李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蓝海公司应当对李斌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斌自负4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后,被告蓝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责任划分合理,驳回了被告蓝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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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公司在经营游客多为中老年人的旅行团时,应当较普通旅行团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在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采取签署风险告知承诺书等方式,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旅客。旅游路线的制定也应当结合游客的年龄、身体素质、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排除一切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隐患。对于可以预见的意外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同时,游客在旅游前也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听从导游的安排,切勿私自前往危险区域,以免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本文来源:莲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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