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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 | 孩子参加夏令营受伤,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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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夏令营不仅可以

放松身心、开阔眼界,

还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结交朋友等等,

可家长、学生、培训学校等各方

是否重视过隐藏的安全风险?

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11岁的小涵和10岁的洋洋一同参加了某培训学校组织的军事夏令营,进行封闭式管理训练。


午休期间,小涵手持圆珠笔(笔芯朝向小涵自己)敲了敲躺在床上的洋洋,要洋洋起床。洋洋挥手,不慎导致圆珠笔戳进小涵右眼。


经鉴定,小涵的损伤系外伤性白内障,属十级伤残。


小涵的监护人起诉洋洋和某培训学校,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1194.71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小涵与被告洋洋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小涵与被告洋洋在参加由被告某培训学校组织的军事夏令营期间,被告某培训学校对原告小涵与被告洋洋均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尤其被告某培训学校组织的是封闭式管理训练,更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在宿舍休息期间应当安排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场等,以充分保障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原告小涵在宿舍午休时因与被告洋洋玩闹而受伤。被告某培训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安排管理人员在场维持秩序,未尽到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小涵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洋洋不慎将圆珠笔戳进原告小涵右眼,导致小涵右眼受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小涵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洋洋系未成年人,洋洋的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对被告洋洋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小涵手持圆珠笔并将笔芯朝向自己,该行为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小涵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原告小涵对自身的损害亦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小涵受伤,某培训学校、洋洋和小涵自身均具有一定过错,系三方的共同过错所致,并非一人单独的行为即可造成受伤的结果。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某培训学校对小涵所受到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70597.36元;洋洋及其监护人对小涵所受到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35298.68元;剩余损失由小涵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外培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培训机构应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机构人员的责任意识,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家长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帮助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未成年学生作为具有一定自主意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也应当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避免伤害的发生。


本文转载自人民法院报、湘乡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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