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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我所王成、谭禹律师承办的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所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指派王成、谭禹律师承办本案。两位律师秉承敬业负责的工作态度,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讨案情,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深入探讨、沟通,同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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