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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邦分享 | 施工方未能提供完备的签证文件如何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发布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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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工程量的变更产生争议。当施工方未能提供完备的签证文件时如何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文结合最高院近几年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判例对该问题作一浅析。

案例分析及裁判要旨

01案例一

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终1517号

签证单经监理签字,未经发包方签字盖章,发包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签单工程量予以采信。
 裁判要旨:

关于未经宏宇公司签字、盖章的签证单费用4074591.43元的问题。本案中,经查,该部分签证单经监理签字,可以证明工程量已经发生。且宏宇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证单所载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同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虽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量等工程变更的联系单……”,但宏宇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异议签证单所载内容属于该条款约定事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征求意见稿之后,一审法院多次要求陈XX就其提出的该部分异议予以汇总,并详细说明异议联系单的具体情况、明确工程量是否实际发生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但其均未回应法庭要求。故在工程量实际发生且无证据表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违反监理程序行为的情形下,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签证单作出相应的造价评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02案例二

案例二(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

签证单的签证程序不完善,有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三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佐证,可以证实该施工工程量确实发生。
 裁判要旨:

东湖、白果服务区中,签证不完善的1726047.17元部分。该部分签证单的签证程序虽然不完善,但是会议纪要有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的签字,可以证实该施工工程量确实发生,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潭衡公司关于签证单未经潭衡公司签字确认,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03案例三

案例三(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工程量签证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未签字盖章,建筑施工图纸、照片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认定。
 裁判要旨:

关于138万元土石方工程以及71万元的其他工程项应否采信并计入工程价款的问题。对于71万元的其他工程项,吴XX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未签字盖章。吴XX亦不能举证证明福佑公司、福瑞公司或丰都一建公司对签证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建筑施工图纸、照片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原审未将71万元的其他工程项计入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04案例四

案例四(2021)最高法民申3369号

施工方未能提供签证,仅凭存在争议的财务报表、工程情况报告主张发包方认可其工程量证据不足,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重庆二建威海分公司财务月报表》《关于山东威海卓达香水海工程的情况报告》等属于重庆二建威海分公司向重庆二建报送的相关材料,在(2016)川民终337号民事判决证实《重庆二建威海分公司财务月报表》《关于山东威海卓达香水海工程的情况报告》等载明的有关借款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吴XX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重庆二建威海分公司财务月报表》《关于山东威海卓达香水海工程的情况报告》等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吴XX据此主张重庆二建已认可其施工的工程量证据不足,其作为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作为该权利发生原因的事实应当继续承担证明责任。经一审法院释明,吴XX及重庆二建、卓达公司均不申请对吴XX施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据此,一、二审法院认为,吴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于法有据。

05案例五

案例五(2021)最高法民申5118号

工程量签证单有发包方多名工作人员签字认可,且加盖公章,发包方主张工程量签证单系伪造证据不足,工程量应予认定。

裁判要旨:

本案中,黄**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否定杨XX、廖芳、徐云峰在工程量计量签证单上签字的事实。一审法院询问徐云峰时,徐云峰陈述“原告(鸣凤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中涉及‘徐云峰’的签字,是其本人亲自签写,当时其本人是黄**镇副镇长”。据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杨XX、廖芳、钟某和徐云峰等黄**镇政府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单计算鸣凤公司施工工程量,有事实依据。黄**镇政府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其次,黄**镇政府主张罗XX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签证单上加盖的印章为罗XX伪造的朝阳管委会公章,而且除公章外,工程签证单上有黄**镇政府委派的工作人员杨XX、廖芳、钟某和徐云峰等人的签字,杨XX等人的签字行为表明对签证单载明工程量的认可,对黄花镇政府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根据黄**镇政府委派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工程量计算鸣凤公司施工工程量并无不当。

06案例六

案例六(2016)最高法民申1743号

发包方虽未在工程联系单上签字确认,但施工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发包方已收到联系单但未予答复。经鉴定单位核实,联系单中的施工项目已实际发生,工程量应予认定。
 裁判要旨:

关于车库通道问题。暨东公司提供了绿城公司工程部要求其对车库通道进行施工的通知单,并附有通道施工图。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车库通道项目,但约定了施工图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审法院确认车库通道为暨东公司施工并无不当。四、关于绿城公司未签字的工程联系单反映的施工内容应否计入造价问题。绿城公司虽未在上述联系单上签字确认,但暨东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绿城公司已收到上述资料但未予答复。经鉴定单位核实,联系单中的施工项目已实际发生,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

07案例七

案例七(2018)最高法民申4137号

发包方虽提交变更通知单复印件,但施工人并不认可收到该通知单,发包方未能举证证明已经送达,应认定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
 裁判要旨:

本案中,现代公司与刘XX对“阳光房”变更为“封闭阳台”的施工项目均予以确认,现代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阳光房”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已经变更为“封闭阳台”,故“阳光房”变更为“封闭阳台”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经审查,现代公司虽提交了变更通知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阳光房”变更为“封闭阳台”在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之前且已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单价之内,但刘XX并不认可收到过该通知单,现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已将该通知单送达给刘XX或证明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内容确实包含了该变更通知单的内容。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据江苏天园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天园基鉴字(2016)26号鉴定报告书的鉴定意见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无不当。

08案例八

案例八(2018)最高法民申2256号

签证单上业主单位审核意见签名人员并非项目经理,落款时间为四年后补签,且未盖有业主单位印章,不足以证明实际增加工程量。
 裁判要旨:

张XX提交编号为002、004、005、006、007、008《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和《施工技术问题核定单》,再审主张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还发生了多处变更、增加工程量。经审查,在编号为002、007、008三份《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的“业主单位审核意见”一栏中,载明“情况属实,罗林”的内容,在编号为004、005、006三份《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中载明了“情况属实,但不作为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罗林”的内容。该六份《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形成于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3月13日期间,罗林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6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由张XX施工的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6日竣工验收,而该六份《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中业主单位的确认时间却均在案涉工程竣工约四年后,且在其“业主单位审核意见”一栏中未盖有望云公司的印章,署名的罗林也并非望云公司的项目经理。故张XX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该六份《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不足以证明发生了多处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而未予结算的事实。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签证的本质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事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达成的协议,通常情况下有关工程量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工程量确认的依据。
 如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等书面文件,或虽有签证但手续并不完备,或内容并不具体明确,承包人必须首先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并通过提交会议纪要、施工图纸、影像资料、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来往函件、工程通知、结算报告等文件资料来佐证工程量变更。
 如果当事人对工程量存在争议,且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工程量变更,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应及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工程量。

实务总结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前有覆辙,后来者亦复如此。结合前述案例,郑道友律师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原施工合同、施工方案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均系工程变更。涉及工程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及时通过签证等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对发包人而言,如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对工程变更的签证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对承包人而言,对任何涉及工程变更事项均应事先取得完备的签证文件,注意保存发包人同意其施工变更的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等,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发包人推诿签署签证,承包人则应通过EMS快件、挂号信、公证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签证联系单并保存相关送达证据。

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郑道友律师,经授权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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