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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2024年8月16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我所刘洋律师承办的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所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王某本人委托,指派刘洋律师承办本案。刘律师介入后,经过大量沟通工作,促使王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并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刘律师第一时间与前往检察院阅卷,后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不诉事宜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刘律师的法律意见予以采纳,认定王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附:不起诉决定书副本
刘洋律师
江西赣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创办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江西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南昌交通学院客座教授、南昌交通学院文法学院客座教授并入选了江西日报社、江西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聘律师专家库。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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