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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琳琳妈在校外某武术培训班
给琳琳报名学习武术
本打算让孩子强身健体
却接到了孩子受伤的消息
事后追责时
培训班却说“体育运动自甘风险”
案情概述
8岁的琳琳在某武术培训班学习武术已经学习了近两年。在某次场馆训练时,因没有护垫及教练保护,空翻落地受伤。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双方争议
琳琳妈
你们武术培训班提供培训服务,应当对孩子的人身安全负责,提供保障、配备安全保护的措施,现在琳琳受了伤,理应是你们武术培训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培训班负责人
琳琳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学习武术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琳琳应自己承担受伤的责任。再说武术训练属于体育活动,应当适用“自甘风险”。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最终诉至河西法院
审理认为
某武术培训班收取了琳琳的培训费用提供培训服务,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保障的训练环境,配备相应专业工作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安全保护。事发时,琳琳年满8岁,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当时训练场馆内并未设置相应的防护垫及空翻踏板且周围并无工作人员予以保护,是某武术培训班疏忽导致琳琳受伤。根据相关证据证明,琳琳系正常训练,并非因追逐打闹等与训练无关行为导致受伤,故某武术培训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某武术培训班在抗辩中
提到的“自甘风险”规则
法官也进行了解释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某武术培训班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并非“其他参加者”,不能以“自甘风险”条款免除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河西法院、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