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
分享至:裁判要旨
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02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协调决定书】
案 号:(2016)最高法执协5号
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5月26日
03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
本案焦点问题是:首先查封法院是否应将“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其中,首先查封包括了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查封。本案中,根据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批复》的规定,工行海口新华支行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已进入执行程序。首先查封法院办理案件的债权人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始终未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海南高院办理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工行海口新华支行系争议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对“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查封财产位于海南省内,因此,由海南高院负责对两地法院争议不动产的执行,更为妥当。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监督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情移送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海南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土地证号为儋国用(2010)第358号、儋国用(2012)第1161号的“儋州领时国际”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地下建筑物等查封财产,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移送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结果及时函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