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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2015年9月1日起,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其内容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以上几种情况,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现纠纷后,即使有明确的借贷合同,也不能作为法律凭证,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借出去的钱就可能要不回来了。
除此之外,《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也作出了明确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没有写明利息多少的,借款人可以不还。
2、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说张三借给李四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作为利息,那么张三实际借给李四的本金就是90元。如果后期出现纠纷,法院也只认定本金为90元。
3、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而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